人事管理制度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使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北京市相关规定、本基金会章程、本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除严格执行国家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外,依照本制度对工作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 根据发展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和岗位,除财务和涉密岗位需增加相关程序以外,其他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注重品德、尊重人才,着重实际,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聘用程序:
(一)由各聘用部门提出空缺岗位及需要人数,经办公会审定后,综合管理部拟定聘用岗位及人数、职责、工作待遇及聘用条件,向社会公开;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并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三)综合管理部会同聘用部门对拟聘人员进行核议,并在办公会上提交应聘人员名单;
(四)办公会审议决定;
(五)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由理事长(秘书长)或其委托的代表人与应聘者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条 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的工作人员,要求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及良好道德修养的优先聘用。有各级党委、政府、军队、社会组织工作经历且既往工作成绩优秀的人员优先聘用。
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职位由秘书长提名,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理事长审定后任命,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备案;普通工作人员聘用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名,办公会审议决定。基金会原有工作人员竞聘工作岗位,不受社会公开招聘条件的限制。
第七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方可正式聘用。正式聘用后,按入职流程办理入职相关手续,中共党员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基金会。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是本基金会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人员培训、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工作人员的试用、聘用、解聘等各项手续,以及理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第九条 新聘工作人员正式上岗,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本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业务知识及工作流程等。
第十条 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基金会以外的职业;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 薪酬福利
第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资待遇
(一)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二)员工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及公积金缴纳。
(三)受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80%。试用期满后,执行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
(一)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基金会统一支付,个人缴纳部分由基金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签署劳务协议人员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休息休假
(一)享受假期
1、病假。以医院开具的证明为依据。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就医期间医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年度内累计请病假10天以上,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和病历资料。
2、事假。必须本人办理的私事,可请事假。
3、婚假。员工结婚给予假期十天(含公休假日)。
4、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公婆亡故,可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不含往返路途时间)。
5、产假。产假128天(含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男方给予陪产假15天(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6、哺乳假。婴儿不满1周岁的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
7、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8、连续工作1年以上员工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三十天。
9、员工与父、母不住一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10、一年内只享受年休假或者探亲假中的一项,可按天数最多一项选择。
(二)假期计算
1、病假、产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一律抵销,不在假外累加。
2、婚、丧及年休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含休息日)可以在假外累加相应天数。
3、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不包括在事假内。
4、年休假可分段使用,但不得跨年度累计。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已满20年不满30年的,年休假15天;已满30年以上的,休假20天。
5、已享受婚假、丧假、产假者,仍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
7、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假期工资
1、病假。年度内累计请病假时间2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时间2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在基金会工作满1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在基金会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的90%发放,停发津贴、补贴、奖励绩效;病假时间6个月以上(含),在基金会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的70%发放,在基金会满1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的80%发放,停发津贴、补贴、奖励绩效。
2、事假。年度内请事假3天(含)以内不扣工资;请事假四天以上至10天(含)的,核发80%月固定薪酬;请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扣除超过相应天数的固定薪酬和奖励绩效。事假可以用年假抵消。
3、婚假、丧假、产假。婚假和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的,按病假处理。
4、年休假。工资照发。
(四)审批程序
1、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经所在部门审核,报秘书长批准。
2、事假1日以内、病假1日以内,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批准,并报基金会综合管理部备案。
3、事假1日以上、病假1日以上,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秘书长批准,并报基金会综合管理部备案。
4、请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审批表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紧急情况下可口头请示同意,但假后应补填审批表并备案。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六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是有效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增强基金会组织活力的重要手段,是进行薪资调整、职务等级变更、岗位调动以及实施奖励和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员工考核在秘书长领导下,年终由综合管理部联合各部门组织考核。具体参见相关考核制度。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与受聘人员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书一式2份,基金会、受聘人员各执1份。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内容
(一)基金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受聘人员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限为1-5年;劳务协议期限原则上1-3年;
(四)岗位及职责要求;
(五)工资待遇;
(六)岗位纪律;
(七)合同变更及终止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等。
第二十条 本着“双向选择”原则,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情况发生变化,可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具体事宜由综合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依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金会应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个工作日的;
(二)因个人品德或不良行为影响基金会声誉或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打架斗殴,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或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的;
(七)经查发现既往病史,不能满足岗位健康要求的;
(八)以虚假手段欺骗组织不当得利的;
(九)以基金会员工的身份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活动,包括网络及实体销售的;
(十)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钱物和其它形式贿赂的;
(十二)浪费公共资源、损坏集体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遇突发应急事件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十四)偷窃、侵吞他人或公共财物的;
(十五)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十六)需解除劳务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务协议。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基金会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变更达成协议的;
(四)《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合同约定需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经基金会出资培训后解除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基金会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如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会,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务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顺延: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与所在基金会的聘用关系解除后,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和党组织关系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凡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者,均需办理工作交接、物品清退等相关离职手续。离职前,经所在部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结清当月应得实际工作日工资。
第三十条 凡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者,仍有维护基金会社会形象的义务,有对基金会未公开项目和相关需要保密的事项保密的责任。如有违反,基金会有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离退休人员聘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基金会不予承担。
第三十二条 劳务关系解除:
(一)协议约定期满的;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务关系的;
(三)在聘用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务关系:
1、连续旷工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个工作日的;
2、因个人品德或不良行为影响基金会声誉或造成损失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打架斗殴,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或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的;
7、经查发现既往病史,不能满足岗位健康要求的;
8、以虚假手段欺骗组织不当得利的;
9、以基金会员工的身份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活动,包括网络及实体销售的;
10、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11、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钱物和其它形式贿赂的;
12、浪费公共资源、损坏集体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遇突发应急事件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14、偷窃、侵吞他人或公共财物的;
15、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16、需解除劳务关系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聘用人员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