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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点击: 来源: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2018/5/16 19:44:28 字号:[ ]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完善固定资产有关手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五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办公设备指专用设备、电器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家具用具等;

(三)运输设备;  

(四)文物文化资产指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

(五)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采购、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财务部是基金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协同各部门做好资产购置、登记造册、财产清查、报废处置等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并填报规定的报表;


(四)接受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指导;


(五)定期向常务副秘书长报告资产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资产统计、处置报表及报告。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基金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出入库、保管维护等工作;


(二)负责资产配置、领用登记,及调离人员资产交还手续;


(三)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每年与财务部进行固定资产核查,保证账实、账证、账账相符;


(四)做好处置资产的保管、处置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置、内部调剂、受赠、租赁等。凡能通过内部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预算。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预算汇总编制基金会固定资产总预算,经财务部审核后,按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

(一)纳入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的固定资产,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购置。购置固定资产单价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购置同一固定资产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


 须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文件和成交合同交财务管理部备案;

(二)使用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应先由综合管理部核对,确定无此类(闲置)物品可调剂使用后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后即可购置;

(三)固定资产购置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综合管理部办理入库并到财务部报销;


(四)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固定资产台账,财务部根据凭证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


第十条  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需填写《编制固定资产领用单》并报综合管理部,按程序审批同意后,综合管理部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并报财务部。新增固定资产未办理固定资产领用及登记手续,不得直接使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使用。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剂(转让)申请单》并报综合管理部,按程序审批同意、调入部门确认后,综合管理部办理调账手续并通知财务部。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综合管理部会同项目部依据捐赠合同、发货单、计价凭据等资料,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  对租赁使用、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使用部门及人员对固定资产数量、附件、精度状况、安全状况及其修复程度负全部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配、挪用、调离、转借他人、自行拆卸、维修和改变其原有面貌。保管人调动或离职的,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为了便于管理,固定资产应按相关编号规则进行统一编号,易于理解、辩认、记忆。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做好资产的平日使用、保养、维护修缮工作,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特殊原因需出租、出借的,由综合管理部按程序报常务副秘书长审批并报告理事长。财务部在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一)闲置的;


(二)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三)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



(四)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转让、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转让。因功能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处置固定资产,由综合管理部填写《固定资产调剂(转让)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同意,综合管理部办理调出手续。转让方式实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失。由使用部门提出,由综合管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呈报批准(需上级部门批准的,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对非正常损失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盘点和清查。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每一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账账一致。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由使用部门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经程序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资产、资金账目。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资产使用人员要按有关专用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妥善、合规使用资产,并妥善保养,避免丢失、损坏和违规操作。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如盘亏,意外毁损,均应查明情况及原因。如因操作不当、保管不善而毁损、丢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照价赔偿,财务部作资产减少处理,并将有相关报告和批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制度、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