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合理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预算管理体制,保证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政策,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是指基金会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具有调配和监督基金会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基金会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项目业务涉及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参与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财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万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财务预算管理体制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并批准年度预算方案、重大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监督预算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
第九条 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原则和内容
第十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是统筹兼顾、科学合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募集和运作获得的收入计划,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用于公益活动和筹资管理的支出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各项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四章 财务预算编制方法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各部门须根据下一年度工作目标认真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具体任务是:
(一)项目部负责编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及其他公益项目收支预算;
(二)宣教部负责编制宣传、培训收支预算;
(三)信息技术部负责编制信息化建设、应用软件及硬件设备购置及维护、各类系统平台开发及维护、网络服务、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等收支预算;
(四)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基金会行政管理费用支出预算;
(五)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专项基金收支预算;
(六)财务部负责投资收益预算和汇总各部门各项预算,依照基金会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基金会年度预算,并报秘书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四条 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自预算年度上一年的10月1日开始至11月25日全部编制完成,并在次年1月底前分解落实财务预算指标。各部门应制订详细的编制日程和要求,确保财务预算的顺利编制。
第五章 财务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五条 基金会必须强化预算观念,强调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预算的严肃性,杜绝预算与执行“两张皮”的现象。
第十六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财务部有权对无预算、超预算项目的支出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部门提交预算调整书面报告,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
第六章 决算与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十九条 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完成后须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于每年末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