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发生变化;
(三)基金会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募捐、义卖、义演、义展等筹集资金的重大募捐活动,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1、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2、预计募捐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3、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四)重大的投资活动是指:
1、年度投资计划;
2、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五)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七)发生重大事故;
(八)违法被查处;
(九)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事项;
(十)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涉外事项:名称、宗旨、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规模等;
(二)其他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计划措施等。
第四条 报备程序:
(一)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填写《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加盖基金会公章后,至少在实施事项前5个工作日(不可预见的情形除外),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经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同意后,基金会方可实施事项。
《基金会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表》一份留存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留存业务主管单位,一份由基金会归档保存。
(四)不可预见的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按照上述手续、程序报告备案;
(五)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重大活动事项结束后的15日内,将书面总结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