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差旅费支出的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标准与程序,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必须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出差期间办理与公务无关的事情。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
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副秘书长及各部主任(享有国家司局级)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基金会享有国家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私自提高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因极端天气、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提高交通工具等级标准的除外。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票据报销。因飞机延误至次日零点以后且提供航班延误截图说明的,按次日到达计算出差天数。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基金会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且在保险有效期的人员除外。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用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享有国家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副秘书长及享有国家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特殊情况住宿费超过标准限额的,须报请秘书长批准方可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均为10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参照出差所在地公务接待用餐等标准原则上要向接待单位上交伙食费并索要签收单(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据)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原则上应按接待地收费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索要接待单位签收单(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据)。
第十七条 出差期间,自行用餐、自行安排交通的,可在每人每天180元(西藏、青海和新疆200元)以内凭餐费、交通费发票据实报销或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主办会议、培训班、公益活动,食宿费、交通费按规定统一列入活动预算的或外出承办(协办)、参加上述活动,会议通知(邀请函)明确统一安排食宿和市内交通的,可按限额等级报销往返活动地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分地区每人次出差按往返2天核算。
经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批准,提前出差开展上述活动筹备(准备)工作的,其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外出筹备期间实际(日历)天数分地区包干补贴或凭发票在限额以内报销。
在活动举办地,因工作安排等原因不能集中用餐或错过集中用餐的,每人每天可凭餐费发票在10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承办(协办)或参加会议、培训、公益活动,举办单位不安排食宿和市内交通的,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可凭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发票在等级限额内据实报销;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180元(西藏、青海和新疆200元)包干补助或凭餐费、交通费在限额内报销。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项目督导、调研或外出参加业务沟通、工作咨询、项目合作等洽谈活动,出差结束可凭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发票在等级限额内据实报销;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分地区包干结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或凭餐费、交通费在限额内报销。
第五章 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条 常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批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出差申请和出差报销的费用开支。特殊情况下需报告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程序
出差前,出差人员需到综合管理部领取《出差审批单》,在部门主任审批后,按审批权限报常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报销时无出差审批单,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邀请函、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综合管理部需对出差审批程序、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财务部需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出差人员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临时出国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执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第二届第七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