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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点击: 来源: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2018/5/16 19:57:01 字号:[ ]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工作合法、规范和科学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责任体系,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通过预算、收支、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控制和监督,保障内控体系的有效执行,防止风险发生;开展财务分析,为各部门及基金会领导提供财务决策的依据;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办事,杜绝违反财经法规、制度和有损基金会声誉的行为。

第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增加相应级别的会计科目。

第十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为每年11日至12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遵循谨慎性、重要性原则。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须真实可靠,取得及时、内容完整清楚,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对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始凭证必须规范。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凭证要统一格式,统一填制方法;

(二)原始凭证(如发票)必须填写清楚必要信息。包括所购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三)对无章、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大小写不符、伪造、涂改的原始凭证不得接受报销;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提供复印件。

 

第十三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对于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五条  基金会设立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可接受境内外各类公益捐赠。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在实际收到后,以捐赠方提供的有效凭据(发票、报关单、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等)开具捐赠票据并以确认的公允价值入账。无有效凭据的,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确认入账价值。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七条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方直接转移给受益方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不接受对捐赠方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将基金会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十九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二十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二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财政部、民政部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各项费用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各项资助支出和经费支出的支出范围、标准应严格执行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及其它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六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常务副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说明: 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形式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货币资金由财务部统一开设账户进行管理。固定资产由综合管理部进行采购、登记和管理(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和专项基金购买固定资产,由项目部协同综合管理部采购),使用部门验收,实物形态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保管,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统一建账、核算。财务部与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三十条  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列入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会同各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的管理,确属不能、不宜使用的或闲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处理,避免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二条  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的制作、购买、验收、出入库和保管等均有综合管理部负责。规范审批程序,科学管理控制,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非固定资产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三条  接受的捐赠物资由项目部负责登记、财务部负责入账和财务监督,并开具捐赠收据或证书;项目部会同综合管理部负责物资的验收、入库、调拨和使用,在调拨使用时,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  应收应付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应收应付款需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清理,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实行催收制度。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基金会内发生的属暂借性质的应收款如时间较长催收困难,通知项目负责人,冻结项目。对于基金会外应收款如发生催讨困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第三十六条 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借款部门须提交书面报告交理事会批准处理,财务部根据批准文件核销。

 第三十七条 年底结帐,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分析可回收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确认坏帐损失并计入当年管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帐款,确认为其它收入。

          第三十九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及管理情况等。财务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报告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理事长,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理事长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编制财务决算和会计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十五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七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每年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常务副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报请理事会通过后对外披露。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固定资产台帐、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十一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由财务人员办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查账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放置。外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如涉及有关财务数据,应持单位介绍信,由财务人员办理。

第五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由财务部提出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常务副秘书长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五十四条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财务部和综合管理部共同派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常务副秘书长。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柜、架等装具,不得封包保存,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议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