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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科学技术奖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国出生缺陷防治基础科学、预防科学及临床科学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组织,充分调动出生缺陷防治领域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新性和公益参与性,促进我国出生缺陷防治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公益事业的进步,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缺陷的诊断和治疗水平,改善出生缺陷患儿预后,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科学技术奖于2014年7月1日正式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社会科技奖励名录中编号:0249)。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将此奖项授予取得杰出成就和重大创新成果的我国出生缺陷防治科技及临床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

第三条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科学技术奖共设五个奖项:终身成就奖、杰出贡献奖、青年学者奖、科技成果奖和特殊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按提名推荐、资格认定、初评、终评、颁奖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邀请出生缺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科学技术奖评选委员会。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选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评奖条件

第六条 本奖项奖励和资助具备下列条件的组织和个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华人华侨):

(一)申请对象为个人的,须为在我国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疗机构、企业以及评选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机构从事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的科研、应用、推广和社会活动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特别鼓励在此领域作出贡献的学者。

(二)申请对象为组织的,则须为我国从事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的科研、应用、推广和社会活动机构,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疗机构、企业以及评选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机构。

(三)积极投身于出生缺陷干预救助事业,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四)对推动我国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的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和获得重大成果。

(五)对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事业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优先。

第七条 科技成果奖、特别贡献奖的申请对象可以为组织或个人,其余奖项的申请对象为个人。

第三章 各奖项情况

第八条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科学技术终身成就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出生缺陷防治基础医学、预防医学及临床医学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长期致力于推进国家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科技进步,推进科技创新,取得多项重大科学技术突破,贡献卓著。

(二)在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高水准学术成就者,获得出生缺陷领域业界公认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成果者。

第九条 终身成就奖每评选年度的名额为1名,获奖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2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出生缺陷防治基础医学、预防医学及临床医学领域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工作者:

(一)在所在的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领域作出杰出贡献,取得创新成果。

(二)引领学科专业前沿,在本专业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三)杰出贡献奖分为基础医学、预防医学及临床医学三个方向,各评选一名。

第十一条 杰出贡献奖每评选年度的名额为3名,获奖人每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5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科学技术青年学者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出生缺陷防治基础医学、预防医学及临床医学领域的青年工作者:

(一)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二)在出生缺陷防治领域取得重要科技成果,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青年学者奖每评选年度的名额为5名,获奖人每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1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科技成果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

(一)授予在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领域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我国公民和组织。

(二)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科技成果奖候选人条件:

1. 在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领域的设计、实施项目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2.在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

3.在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领域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4.在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领域的高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5. 在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领域的基础研究方面取得国际公认的突破性进展。

6. 在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领域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

(三)科技成果奖候选单位条件:

科技成果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领域的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政府部门一般不应当作为科技成果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奖授予15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2万元人民币;二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1.5万元人民币;三等奖不超过7项,每项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1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出生缺陷防治基础医学、预防医学及临床医学领域的特殊贡献工作者和组织:

(一)积极参与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公益项目,为本基金会的出生缺陷防治公益事业作出特殊贡献。

(二)在所在的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领域作出重要贡献,取得创新成果。

第十七条 特殊贡献奖每评选年度的名额为4名,每个获奖组织或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3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各奖项具体名额根据评选年度的资金情况和评选情况确定,以上奖项均可以出现空缺。

第四章  提名推荐

第十九条 终身成就奖、杰出贡献奖、青年学者奖的获奖候选人须由评选委员会选定的提名人和提名单位以书面形式推荐。特殊贡献奖的获奖候选组织或个人由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提名。

第二十条 提名人为经评选委员会选定的出生缺陷防治领域具有学术地位和影响的专家学者以及学科带头人。提名人包括: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科学技术奖评选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首席科学家等相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邀请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所属医疗、保健、预防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研机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高等院校等相关组织作为提名单位。

第二十二条 提名人和提名单位可对终身成就奖、杰出贡献奖、青年学者奖和科技成果奖提名候选人(或组织),每人/单位对各奖项提出不超过2名候选人(或组织),向评选委员会推荐。

第五章 评选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成立科学技术奖评选委员会,由我国出生缺陷防治领域德高望重、具有精深学术造诣、热心公益事业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评选委员会委员经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邀请后,独立行使职能,负责评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共2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16人、秘书1人。评委会成员每届任期2年。

第二十五条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科学技术奖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候选人(或组织)不得作为评选委员会委员参加当年度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根据评选工作需要,可组织各奖项评选组,根据提名人的提名推荐材料对被提名人(或组织)进行初评,产生获奖候选人(或组织),提交评选委员会终评。

第二十七条 各奖项获奖人(或组织)由评选委员会会议评定。终身成就奖、杰出贡献奖、青年学者奖、科技成果奖、特殊贡献奖的获奖者,由评选委员会根据初评的评选结果,评选审定。

第二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会议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以无记名形式表决确定获奖者。终身成就奖、杰出贡献奖、科技成果奖的候选人(或组织),获三分之二多数赞成票为获奖者;青年学者奖、特殊贡献奖的候选人,获半数赞成票为获奖者。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本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推荐参加本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六章 授奖

第三十条 评选委员会评选结果揭晓前,须征求获奖者意愿,并通知捐款人及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理事会。遵照捐款人意愿,获奖者应承诺于获奖后,积极参与出生缺陷防治科学技术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三十一条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每两年举办一次颁奖仪式,向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科学技术奖的各奖项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获奖个人、组织名单及其主要贡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修订版自20184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