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救助的患儿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实施地区:优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贵州省(毕节市和六盘水市)和四川省偏远地区开展新生儿筛查及救治;
2.临床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3.年龄0-18周岁(含)以下;
4.家庭生活负担重,能够提供低保证、低收入证明或村(居)委会等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原件;
5.在与基金会合作的项目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治疗、手术和康复;
6.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含)。
救助类别及标准:
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包括药费、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放射费、检验费、治疗费、康复费、手术费、输血费、护理费、材料费、输氧费等。
对患儿申请救助日期的上一年度1月1日(含)起至申请救助日(含)止,在实施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同一患儿同一疾病分次申请救助的,或同一患儿不同疾病分别申请救助的,只救助一次。
根据患儿医疗费用报销之后的自付部分,一次性给予3000元-30000元补助。每名患儿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自付部分大于3000元(含)的,小于5000元的,医疗费用补助额度为3000元。
2.自付部分大于5000元(含)的,小于7000元的,医疗费用补助额度为5000元。
3.自付部分大于7000元(含)的,小于10000元的,医疗费用补助额度为7000元。
4.自付部分大于10000元(含)的,小于15000元的,医疗费用补助额度为10000元。
5.自付部分大于15000元(含)的,小于20000元的,医疗费用补助额度为15000元。
6.自付部分大于20000元(含)的,小于25000元的,医疗费用补助额度为20000元。
7.自付部分大于25000元(含)的,小于30000元的,医疗费用补助额度为25000元。
8.自付部分大于30000元(含)的,医疗费用补助额度为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