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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科学技术奖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国出生缺陷防治领域,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新性和公益参与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于2014年7月1日设立。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并承办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资金由基金会募集。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共设五个子奖项:最高成就奖科技成就奖、青年学者奖、科技成果奖和合作创新奖

第六条 奖励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奖励对象为个人的,须为在我国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出生缺陷防治相关的科研、应用的人士。

(二)奖励对象为组织的,须为在我国从事出生缺陷防治相关的科研、应用、推广和社会活动的机构,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三)积极投身出生缺陷干预救助事业,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四)对推动我国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的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取得突出成绩和获得重大成果。

第七条 最高成就奖授予在出生缺陷防治领域重大贡献并得到广泛认同的个人最高成就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长期在出生缺陷防治基础医学、预防医学或临床医学领域致力于推进我国出生缺陷防治科技进步,推进科技创新,取得重大科学技术突破,贡献卓著的科技工作者。

(二)在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高水准学术成就,获得业界公认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成果者。

最高成就奖:每个评选年度的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名,为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2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科技成就奖授予在出生缺陷防治领域取得科技成就的个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出生缺陷防治基础医学、预防医学或临床医学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果。

(二)引领学科专业前沿,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科技成就奖:每个评选年度的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名,为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青年学者奖授予在出生缺陷防治领域取得创新科技成果的个人。青年学者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二)在出生缺陷防治基础医学、预防医学或临床医学领域取得创新科技成果,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青年学者奖:每个评选年度的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名,获奖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1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科技成果奖授予在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领域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科技成果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1. 在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领域的设计、实施项目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2.在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

3.在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领域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4.在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领域的高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5. 在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领域的基础研究方面取得国际公认的突破性进展。

6. 在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领域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

(二)科技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1.在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领域的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2.政府部门一般不应作为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单位。

科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评选年度名额原则上不超过为15项。其中:一等奖名额不超过3项,每项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2万元人民币;二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1.5万元人民币;三等奖不超过7项,每项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1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合作创新奖授予在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组织、个人。合作创新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合作推动出生缺陷干预救助事业发展并作出重要贡献。

创新出生缺陷干预救助事业发展模式并作出重要贡献。

应用出生缺陷防治科技成果,推动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合作创新奖:每评选年度的名额原则上不超过4名,为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3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组建当届评审专家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我国出生缺陷防治相关领域的两院院士和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章 提名推荐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推荐制度。候选者由下列个人提名或单位推荐:

(一)最高成就奖科技成就、青年学者奖和科技成果奖的提名为出生缺陷防治领域具有学术地位和影响的专家学者以及学科带头人,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首席科学家等相关人员。

(二)最高成就奖、科技成就奖、青年学者奖和科技成果奖的推荐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所属医疗、保健、预防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研机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高等院校等相关组织。

(三)提名人和推荐单位可对最高成就奖科技成就奖、青年学者奖和科技成果奖的各奖项提名推荐不超过2名候选人(或组织),并提供提名推荐材料。

(四)合作创新奖由基金会推荐,并提供提名推荐材料。

第十六条 参评人(或组织)提名人和推荐单位对提名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科学技术奖:

(一)未阐明医学意义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品种、变种株;

(二)不符合医学伦理原则的;

(三)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的;

(四)原始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 提名人和推荐单位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书面向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第十 科学技术奖不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

第五章  评审机制

二十 评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技术奖各奖项按照提名推荐、资格认定、初评、终评、公示、颁奖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 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提名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形成候选名单,由评委会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评价。

第二十 评委在科学技术奖评审系统对候选者的提名推荐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评选规则确定进入终评名单。

第二十  各奖项具体名额可根据评选年度具体情况确定,各奖项均可以出现空缺。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获奖名单在基金会官网进行为期7个自然日的社会公示。

第二十 获奖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没有接到问题反映的,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社会公示情况,报审基金会理事会后决定获奖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的,由基金会理事会议审议决定获奖名单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 科学技术奖授奖前,先征求获奖者意愿。

第二十 科学技术奖每两年举办一次颁奖活动,向各奖项获奖者颁发证书、奖杯和奖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参加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组织,填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 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基金会理事会议决定,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三十 本章程已经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381日起施行。

第三十 本章程由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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