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工作报告 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 新闻发言人 通告公示 内部管理制度 招投标信息公示 关联方及交易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透明度和美誉度,扩大基金会的品牌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捷的原则。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同时,保证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保密制度及隐私要求确保合法、合规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1.经民政核准的章程

2.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重要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5.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本制度所称主要捐赠人包括:注册资金捐赠人;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基金会年度捐赠收入百分之五或者对基金会年度捐赠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捐赠单位、个人);

6.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7.按年度公开在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8.基金会出国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1.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应当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备案编号、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2.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3.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4.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5.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

6.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后,按照本条第4项规定公开相关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1.设立慈善项目时,公开项目名称和内容;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项目,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由慈善信托支持的慈善项目,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2.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在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3.基金会应当在慈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情况;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包括慈善信托的名称、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1.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应当在发生后三十日内公开;

2.关联交易行为包括: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其他资金往来等,相关具体内容和金额应当在发生后三十日内公开;

3.基金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民政部报送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以下内容分别向定向募捐的捐赠人、公益项目受益人和志愿者公开。

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定向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向受益人告知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规范等信息;

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时间

第六条 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

(二)基金会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定期及不定期信息发布;

(三)媒体渠道:可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第三方媒体渠道进行信息公示

(四)在基金会办公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慈善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和评估等级牌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办公场所提供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基金会宣传册、荣誉证书等资料,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根据信息类别不同,按照以下时间要求进行公开:

基本信息的形成或变更,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在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每年5月31日前进行公开

公开募捐信息

1.即时公开公开募捐发生时在募捐现场或载体显著位置公布相关信息

2.公开募捐结束三个月内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使用款物用途未使用款物的使用计划及合作方评估监督情况;

3.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已使用款物用途;

4.应急阶段每五日公开: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公开募捐,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募得款物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慈善项目

1.即时公开项目设立时公开项目名称和内容开展公开募捐的项目同步公开募捐活动名称慈善信托支持的项目同步公开慈善信托名称

2.三个月内公开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剩余财产处理情况

3.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慈善信托信息

1.三十日内公开:基金会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自设立后三十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2.每年至少公开一次: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每年至少一次公开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定向募捐信息及时告知捐赠人

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及时告知受益人

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时公示

重大事件专项信息例如重大灾害紧急劝募):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

(一)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须根据发布流程严格审批;

(二)综合管理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公开的牵头部门,负责基金会基本信息、年报上传、重大事件的信息发布及关联方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的报送协调与监督各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项目部负责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的信息发布,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募捐备案、募捐进展和慈善项目的信息发布各网络平台的舆情监测;负责公开募捐活动中募捐备案编号、合作方信息等内容的核对与公开;

救助部负责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出生缺陷干预救助项目和慈善项目的信息发布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受益人群确定方式、委托第三方执行情况等

信息技术部负责官网的信息发布及舆情监测整理并在官网发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出生缺陷干预救助项目数据、公开募捐进展和慈善项目的信息,确保官网信息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信息一致

财务部负责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官网等各平台基金会财务数据、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等信息的发布,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本制度涉及的内容应当由具体部门负责落实,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推进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凡涉及的信息公开工作内容,统一纳入部门绩效考核管理

)信息发布后,发现信息内容出现不准确、不真实情况的,各部门要对情况进行查证,需要进行信息更新或更正的,按照信息公开的程序在相应平台进行更新。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以下信息不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二)尚未经过基金会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公开的内部工作信息;

(三)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未授权公开的信息;

(四)尚在磋商谈判阶段、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

(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制度自2026 3 30 日第届第二十五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2018年516日基金会第二届二次理事会议制定、2022年 6月2日第二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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