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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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使基金会财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岗位职责、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物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充分发挥财产效益;开展财务分析,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在秘书处的领导下,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长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职责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基金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项目活动分析,及时向秘书长提出合理化建议。
4.制定财会人员考核奖惩标准;
5.负责建立和完善基金会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项目管理控制流程;
6.承办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2.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基金会财务、成本和基金积累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基金会参谋。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完成秘书长或财务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7.完成秘书长或财务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长财务工作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2.审核并提请理事会审批财务预算,监督基金会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项目活动及其效益。
3.详细核对基金会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4.审阅基金会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5.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基金会的经济行为。
6.针对基金会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严格依法募集公益捐赠,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有关收入要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得的收入。根据捐赠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基金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收得的收入,包括培训费、大型活动收入等;政府补助收入,即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购买政府服务及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即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十六条 基金会分别设立外汇和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统一管理,分项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各部门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即基金会为实现其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业务;管理费用,即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筹资费用,即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即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成本或费用的费用。基金会的筹资费用不得高于所获得的捐赠资产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九条 管理费支出应根据基金会制定的年度预算严格执行,管理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信息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项目(计划)在年度预算计划内的费用支出,由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在年度预算计划外的费用支出,五十万元(含)以下的单笔支出由理事长(秘书长)审批,五十万元以上的单笔支出由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由理事长(秘书长)签署实施,并随附理事会会议纪要(纪要上须有到会理事和理事长签名)。
基金会5千元(含)以内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5千元以上的管理费用支出,由理事长(秘书长)审批。专项基金的费用开支,由该基金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流程审批,报理事长(秘书长)审查后拨付。使用、转交受托代理资产和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资产,由秘书长审批后提交理事长审批后拨付。
第六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财务部门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预算前,应经秘书处及有关领导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损失和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六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二千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二千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3.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二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二十九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一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年终进行财务决算并进行审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送管理部门接受指导、监督和审核;向每年一届的理事会全体会议提交当年财务工作报告,由理事会进行审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及所属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合并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公开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处及有关领导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涉及由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他资产,也未涉及预算管理,此类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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