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患儿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诊断患有下列出生缺陷疾病(病种名单见附件1):
(1)先天性结构畸形
(2)遗传代谢病
(3)功能性出生缺陷
2. 户籍或监护人一方户籍在项目实施县或家庭在当地稳定居住6个月(需提供居住证或村委出具的居住证明)以上的出生缺陷患儿及其家庭。
3.年龄0-18(含)周岁以下。
4.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低保证、低收入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或村(居)委会等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材料。
5.在项目实施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手术、治疗和康复。
6.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含)。
7. 医疗费用发票日期在项目启动之后且发生在定点医院的均可。
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及补助标准。
1.补助范围:挂号费、药费、床位费、诊查费、检查费、放射费、检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费、护理费、材料费、输氧费、康复费等;
2.补助标准:对患儿申请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手术、治疗和康复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项目根据患儿医疗费用报销之后的自付部分的80%,一次性给予3000元-30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对同一患儿同一疾病分次申请救助的,或同一患儿不同疾病分别申请救助的,项目只补助一次。
交通住宿费用补助范围及补助标准。
1.补助范围:对患儿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实名制交通、住宿等费用进行补助(所产生费用日期不得超过入院及出院前后15天);
2.补助标准:补助金额上限是交通费500元,住宿800元,在上限范围内根据实际产生情况进行实报实销,报销金额为票面金额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