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基金会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财务部是固定资产价值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有关政策与法规,制定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工作,真实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资产原值、净值、折旧情况;
(三)配合综合管理部每年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是固定资产实物总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统筹全品类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统一建立、维护基金会固定资产实物台账,统一管理资产标签、权属证明;
2.负责基金会通用办公类固定资产(如办公桌椅、空调、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保险柜等)购置,审核信息技术部、项目部、救助部专项资产购置计划的合规性、必要性与预算合理性;
3.牵头组织全基金会固定资产购置的采购执行、联合验收、跨部门调拨、集中处置,统筹资产日常维修、租赁/借用/代管管理,对接外部采购、维修资源;
4.组织年度全范围固定资产盘点,统一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作为专项固定资产购置与使用部门,承担一下职责:
1.负责基金会信息化类专项固定资产(计算机、服务器、通信设备、会议显示屏、网络硬件、安全设备、存储设备、UPS设备等)的购置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求提报购置计划、开展选型论证、明确技术参数与性能标准;
2.作为技术验收主体,参与信息化类资产的联合验收,完成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的测试与核验;
3.负责本部门及基金会共用信息化类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现场保管、专项技术维护、系统升级,定期巡检并出具资产报废/淘汰技术鉴定意见;
4.配合综合管理部完成资产盘点、处置申报等工作,按要求提供本部门资产使用、维护相关资料。
1.负责项目专用固定资产的购置相关工作:根据项目执行需求编制购置预算、提报购置计划,明确资产用途、规格型号,确保资产购置与项目匹配、专款专用;
2.参与项目专用资产的选型与联合验收,核验资产实用性,确保符合项目执行需求;
3.负责项目专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现场保管与维护,保障项目周期内资产安全、完好、可追溯,项目结束后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提报资产处置/调拨申请;
4.配合综合管理部完成资产盘点、处置等工作,按要求提供项目资产专项使用报告。
1.负责救助工作专用固定资产的购置相关工作:根据救助业务需求提报购置计划,参与资产选型确认,明确资产功能、规格要求,确保贴合救助工作实际;
2.参与救助专用资产的联合验收,核验资产实际功能与使用价值;
3.负责本部门救助专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现场保管与维护,保障救助业务资产正常供给;
4.配合综合管理部完成资产盘点、处置申报等工作,按要求提供本部门资产使用相关资料。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分为七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通用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书柜、保险柜、会议用桌、沙发、茶几、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等办公设备;
(三)信息化类设备包括计算机、服务器、通信设备、会议显示屏、网络硬件、安全设备、存储设备、UPS设备等;
(四)专用设备包括医疗设备、仪器等;
(五) 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物品等;
(六) 图书、档案,是指有重要价值的图书、工具书、资料等;
(七) 其他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入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相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或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计价;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30年;
(二)专用设备10年;
(三)通用办公设备与信息化类设备5年;
(四)其他固定资产5年;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5%。基金会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需提足折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基金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和一次性摊销法。项目使用的固定资产采用一次性摊销法;基金会自用的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
第十三条 作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的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艺术品、标本模型、动植物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不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置、接受捐赠、租赁等。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当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购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严格遵循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由综合管理部在正规市场渠道择优直接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以下(含)的,采用询价(比价)方式采购,选择3家以上(含)供应商报价,按规定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以下(含)的,采用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由采购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并签字确认结果,报秘书长审批;
(四)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不含)的,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五)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按《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报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未列入购置计划的固定资产采购事项,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取得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管理;财务部根据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接受捐赠或购置的资产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与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相同。
第二十条 捐赠固定资产的配置、登记、使用和处置等事项,以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等为依据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如捐赠方案或捐赠人无特定要求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租赁使用、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由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建立资产台账以备查。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员,做到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第二十三条 使用人领用资产时应当办理领用手续,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负责。因辞职、岗位调动等原因导致资产发生变更时,需及时交回固定资产;如需留用,使用部门应当重新确定使用人。综合管理部对实物进行验收,报财务部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应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保养、维护修缮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在规定的使用期内性能良好;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由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特殊原因需出租、出借的,由综合管理部按程序报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一)达到报废期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二)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毁、灭失的;
(五)捐赠人意愿需处置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情形。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由综合管理部提出处置意见,报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会通过后办理相关处置手续。未经批准,各部门及使用人不得擅自随意处置。
第二十九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按程序提交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益计入其他收入,损失计入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需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与财务部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逐项核对,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第三十三条 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应当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使用中因责任事故造成丢失或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应自觉接受第三方审计,接受监事会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存在侵占、挪用等行为和违反规定程序造成资产重大损失行为,需严格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文物资源的财务核算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制度、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30日第二届第二十五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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