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章程和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范管理并合理使用基金会资产,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目标: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财务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理事长领导下,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财务部具体落实各项财务事项。
第六条 财务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金会各项财务管理办法,遵守财经纪律。
(二)制定并完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
(三)合理编制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四)负责基金会各项经费收支核算,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信息。
(五)合理调配资金使用,保证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六)加强实物资产的管理,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七)掌握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准确、及时进行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做好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八)开展财务分析,及时、准确披露财务信息,提高基金会财务工作透明度。
(九)负责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的分类、整理装订工作,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票据管理规定要求,做好基金会票据管理工作。
(十一)认真做好基金会年检审计工作及各项目所需的财务审计、专项审计和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十二)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出纳职责:
1.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根据基金会规定的费用报销和收付款审批手续,办理现金及银行结算业务,严禁挪用公款。
2. 负责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办理资金结算工作。
3. 负责库存现金管理。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严格按限额留用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限额,杜绝白条抵库。
4. 做好网银工具录入,并将录好的银行信息上传至网银,确保准确支付。
5. 每月按时打印银行业务回单。
6. 负责印章、网银录入U盾的保管。
7. 与银行保持紧密联系,沟通各项事宜。
8.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计职责:
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法纪,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2. 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做好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审核和账目登记工作;每月按时结账;及时清理往来账目,每年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3. 认真细致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
4. 按时编制财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文字说明清楚。
5. 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银行业务,妥善保管好定期存款凭据和有价证券,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及时、准确地做好结息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6. 严格按照印章和票据管理要求,做好印章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
7. 负责网银复核U盾的保管。
8. 熟悉掌握国家税收制度,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9. 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会计资料的装订、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
10.做好财务稽核工作。定期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查找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提出建议。
11.积极配合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12.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抵制违法违纪行为。
13.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与审计,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对公益项目的专项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业务开展情况应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国家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部门对本部门经费使用承担管理责任,经费使用须由部门负责人审签。部门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增加相应级别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的持续开展活动为前提,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基金会经办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后,经办人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须由当事人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附网上订单、手机短信确认信息、电子行程单等相关凭证),经办人和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作为原始单据报销。
(二)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财务部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六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规定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财务部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与核算。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九条 基金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 基金会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收到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接受捐赠收到的股权,基金会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具的捐赠票据等凭据金额入账;对于基金会接受捐赠收到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基金会接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捐赠,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且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 1 元)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文物资源捐赠,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四)基金会接受的服务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发票等有关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服务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其他情况不予确认。
(五)基金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筹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一)基金会库存现金规定限额为5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不得坐支现金,收到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严格执行现金收支 “两条线”。
(三)基金会应认真做好现金的管理工作,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保证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
第二十五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基金会应遵照国家相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二)基金会除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三)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短期投资的核算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应收款项是指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八条 预付账款是基金会预付给供应商或者服务商的款项。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九条 存货是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捐赠或出售的,或者为了捐赠或出售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基金会存货的核算与管理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待摊费用是只基金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等。
基金会长期投资的核算与管理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结转。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基金会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文物资源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和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等藏品作为文物资源,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基金会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基金会无形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基金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支出,如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对应资产的受益年限内平均摊销。如果某项长期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基金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金额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八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在受托代理过程中,基金会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基金会对受托代理资产应当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费用应当计入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价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等。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行全额摊销法。
第五章 负 债
第四十条 基金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履行现时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基金会;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四十一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以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收账款、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基金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四)应交税费是指基金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基金会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基金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第四十二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基金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基金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预计负债是指基金会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四)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预计负债外的长期负债。
第四十三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基金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六章 净资产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所设置的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制。
基金会理事会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基金会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规定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六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完全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取得的注册资金,其使用受到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限定性净资产;其使用没有受到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用净资产转增注册资金,不引起资产和净资产的变动,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一)政府补助收入是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二)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范围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五)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如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五十条 期末,基金会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财政、税务有关票据使用的规定,按规定购买、使用和开具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妥善保管各类票据。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筹资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税金及附加是指基金会业务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三)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残保金、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因基金会自身原因应偿还的受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等。
(四)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五)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基金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六)所得税费用是指基金会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筹资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对于各项费用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费用和限定性费用进行核算。
第五十六条 期末,基金会应当将本期限定性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减项。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应按照经审批的经费预算控制各项行政开支。财务部根据经费预算对其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及募捐成本支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半年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组成。
第六十二条 基金会编制财务报告,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根据会计事项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会计资料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六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础及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的说明,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设立时间、负责人情况等。
(五)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六)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七)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八)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九)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十)文物资源(包括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文物资源)类型、数量、来源等情况的说明。
(十一)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十二)接受服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三)长期股权投资中,对被投资单位持有股份情况的说明,包括名称、股份取得方式、认缴金额及出资时间、实缴金额及出资时间、持股比例情况等。
(十四)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的说明,包括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变动情况、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日前未获得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的,可按估计值披露,同时注明为估计值,并在下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当年实际值)等。
(十五)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包括参与的所有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产状况等。
(十六)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情况的说明。
(十七)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八)发生关联方交易的说明,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等。
(十九)发生的重大差错更正的说明。
(二十)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基金会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联方:
(一)基金会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二)基金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基金会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四)由基金会的出资人或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五)由基金会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六)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基金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七)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八)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第六十六条 基金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服务、提供或接受捐赠、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慈善信托、提供资金、租赁、代理、许可协议、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六十七条 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一)基金会的登记情况、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基金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基金会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基金还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第六十九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基金会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七十条 基金会应根据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七十一条 基金会应结合以前年度预算执行与结转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编制支出预算。
第七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汇总各部门下年度财务预算形成整体预算建议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以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部门提交预算调整书面报告,报秘书长审批,重大项目经费调整需经理事会审批。
第七十四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编制财务决算,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七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
第七十六条 财务印章的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业务活动。
第七十七条 财务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不得随意放置,下班前将财务印章放入保险柜存放。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外携使用,或其他部门因特殊原因(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须由基金会秘书长签批,且保管人员必须严格监控财务印章的使用过程。未经许可不得将财务印章交给他人保管和使用。
第七十八条 财务印章需要变更或注销时,应将停用的预留印鉴及时还给本人,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送交综合管理部封存或销毁。
第七十九条 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应将财务印章移交给接替人员,并做好移交记录。
第八十条 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限于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等使用,其他事项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二)转账支票
1.各部门领用转账支票时,必须事前填写支出凭单和提出请款呈批,写明经办人、用途、预计金额、日期及对方单位,经审批签字后方可向出纳办理领用手续。
2.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
3.建立严格的支票领用、注销手续,设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对支票逐本、逐号进行登记。支票经管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要立即向基金会领导报告,同时积极查找,并迅速办理挂失手续。
4.领取的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因发生支票丢失而使单位财产遭受损失的,将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财务部申领、使用和管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应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票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四)增值税发票
1.发票领用与保管需按照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的领购规定领取并保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退回等情形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手续。
2.基金会取得的发票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的规定,财务人员根据发票信息在税务局网站鉴别发票真伪。
第八十一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将本人所负责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财务人员,一律不得调动或离职。
财务人员因事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代理工作的,也应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十二条 财务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印章、现金和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和收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财务有关证件、文件、资料(如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经济合同等)、各种原始票据、纳税申报卡、税控盘、会计软件及操作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网上银行U盾及密码、保险柜钥匙及密码、办公室钥匙等。
第八十三条 移交时应做到:清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相符,各类明细账与总账余额相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完整无缺。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第八十四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负责人监交;财务部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基金会负责人监交。
第八十五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部门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存档。
第八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管理基金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对基金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八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各岗位职责分工应当明确,人员配备应当合理,确保办理各项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执行。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八十九条 基金会应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公开财务信息。
第九十条 接受监事(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依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九十一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30日第二届第二十五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原《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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